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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指导师证有用吗(是国家承认的吗)

发布时间:2022-01-21 16:57:16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1148

日前,天长市人民法院发出了安徽省首份《家庭教育令》,在这份《家庭教育令》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夫妻“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据了解,徐某与张某两人于2009年3月相识、相恋,双方于2010年3月6日在天长市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于2010年5月21日生下长女小萱(化名),2019年2月28日生下次女小媛(化名)。

2021年12月9日,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女小萱由自己抚养,次女小媛由张某抚养。

在庭前调解中,法官了解到,夫妻二人感情很深厚,共同打拼过上幸福生活。但是次女小媛出生后,被诊断为患有常染色体显性智力障碍13型疾病,不会说话,行动不便,无任何分辨能力,家庭由此背上了重担。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家庭教育令》上看到,徐某作为母亲,在女儿小媛身体出现疾病时没有积极全身心地养育照顾,反而搬出住所,对其疏于照料,更欲通过离婚的形式逃避照顾责任。张某作为父亲,在庭审中也推脱其抚养权。

考虑到双方有非常好的感情基础,同时结合双方在家庭中遇到的变故,以及双方婚生女小媛的身体状况,法院希望双方今后互相理解,共同解决困难。1月14日,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父母进入依法带娃时代。结合该案双方在调解以及开庭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小媛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今后生活状况,法官决定将双方对次女的抚养照顾上升到法律层面,于是下发《家庭教育令》,将二人的行为加以规范,并记载了惩罚措施。

《家庭教育令》显示,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在主观上均怠于承担对次女的照料义务,属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遂裁定徐某、张某应共同参与、亲自养育小媛,多关注小媛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平时多带小媛作康复保健,持续保持与小媛主治医生的沟通,详细了解小媛的身心发展状况。并要求徐某搬回家中居住,切实履行监护责任。要求张某与徐某在生活中不相互指责、不争吵,共同承担起对小媛的养育责任。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目前,经判后回访,该案的夫妻双方感情回温,徐某已搬回家中居住。为了照顾长女以及身患残疾的次女,徐某与张某在生活中做了分工,徐某生活的重心放在了两个女儿身上,张某继续送外卖赚钱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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