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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7 17:38:57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458
漳州中院联合漳州市妇联,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送达“家庭教育督促令”,并邀请心理辅导师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沈某某与陈某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双方于2019年11月开始分居至今。两子女出生后一直与陈某某的父母共同生活至今。沈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子女均由陈某某直接抚养,沈某某每月各支付抚养费。
然而,陈某某、沈某某作为两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长期将子女交由陈某某的父母抚养,未承担起对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照护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情形,依法应予以纠正。
为此,漳州中院向陈某某、沈某某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责令双方切实承担起教育监护职责的主体责任,密切跟踪孩子的学习情况,多陪伴孩子、多了解孩子的精神需求,共同努力将父母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给予孩子安全感、幸福感。
同一天,龙文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犯诈骗罪案件,针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情况,该院联合妇联发出了“家庭教育督促令”。
在审理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中,法院查明,李某受郑某与陈某纠集,积极参与网络诈骗活动,李某参与诈骗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李某的父母因忙于生计,疏于管教,未能积极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对其缺乏遵纪守法方面的家庭教育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引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为进一步督促李某的父母履行抚养照顾义务和监护职责,承办法官向两人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责他们多关注李某的交友范围,禁止其接触社会不良青年,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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