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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教育指导,为什么要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发布时间:2022-04-19 14:12:50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971

近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向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一名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送达了《训诫书》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联合县妇联委托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这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相继实施后,志丹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开展此项工作。

疏于管教 不知不觉铸成错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发现,15岁的小浩在读初一时便辍学,作为监护人,小浩(化名)的父母长期对小浩疏于管教,致使小浩是非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面对小浩带未成年异性回家过夜,也不管不问,不加制止,最终使小浩的行为演变为涉罪行为。

检察训诫 唤醒失职家长

承办检察官在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后,针对小浩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在送达仪式上,当面向小浩的父母宣读了《训诫书》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指明二人存在的监护失职问题,要求二人深刻反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对小浩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自觉摒除不良家庭教育观念,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帮助小浩走上人生正轨,远离违法犯罪。

志丹检察:“训诫+家庭教育指导” 让缺位的“家庭责任”归位

 

承办本案的副检察长常文华宣读训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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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检察:“训诫+家庭教育指导” 让缺位的“家庭责任”归位

 

送达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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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检察:“训诫+家庭教育指导” 让缺位的“家庭责任”归位

 

精准指导 教父母如何带娃

为了促使小浩的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承办检察官及时与县妇联沟通联系,委托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对小浩的家庭教育情况作出评估,并量身制定了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在送达仪式结束后,县妇联副主席雷萍与家庭教育指导老师高丽纾与小浩父母及小浩本人进行了深入交谈。雷副主席针对小浩的情况为其安排了每天做家务、外出爬山、读书等“家庭作业”,高老师在送达现场为小浩的父母进行了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导,之后将按照方案继续提供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升监护人家庭教育的能力和质量。

志丹检察:“训诫+家庭教育指导” 让缺位的“家庭责任”归位

 

高俪纾老师现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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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副主席雷萍与小浩谈心

志丹检察:“训诫+家庭教育指导” 让缺位的“家庭责任”归位

 

活动结束后,小浩父亲情真意切地说:“我真的没想到在我孩子犯了错,我们一家人陷入困境的时候,检察官和妇联的同志、指导老师还能这么主动热心地关心我们、帮助我们,我们一定吸取教训,好好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孩子走出困境,尽好家长的责任。”

下一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将一如既往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为契机,注重发现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以更有效的司法保护携手其他“五大”保护,推动构建“1+5>6=实”的未检新格局,共同扛起党和人民、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守护明天”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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