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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4 16:22:24 同等学力申硕条件 浏览次数:404

孩子身上有伤?北京法院首次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断案

夫妻离婚后,女方因孩子身上有伤,认为男方存在过度责罚孩子的情形,向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记者1月13日获悉,该案系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北京法院首次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依据该条例对孩子父亲进行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孩子父亲在接受专业人士的指导后,朝阳法院根据其表现及孩子的意愿,近日判决驳回了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张某、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归男方、女儿归女方抚养。

今年5月,女方李某发现,儿子身上有外伤。经了解,系张某过度责罚孩子所致。张某承认,对儿子的教育较为严格,孩子犯错时,有时会责罚孩子。李某认为,张某未尽到父亲应尽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诉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可见,张某在日常管理教育子女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度责罚孩子的行为。虽然张某主张其目的是管教孩子,且行为不具有持续性、经常性,但其过度责罚子女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至于是否需要变更抚养关系,法院询问了已满11周岁孩子的意愿。孩子表示,张某能够照顾好其生活、管理其学习,愿意继续随父亲共同生活。鉴于张某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明确表示悔改,且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没有支持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

案件主审法官魏慧彪介绍,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院依据该条款对被告张某进行了训诫,并责令其接受了社区书记及心理咨询师的家庭教育辅导。

宣判后,李某及张某均未上诉。法院提示未成年子女家长,管理教育子女应当以立德树人的方式传承良好家风,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既要严慈相济、关爱与严管并重,也要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结合,关注孩子青春期的心理健康,注重通过平等交流、互相尊重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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