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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6 16:24:47 同等学力申硕条件 浏览次数:334
南岗区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针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发出了哈尔滨市法院系统首份家庭教育令。
因抚养费不够,孩子将母亲告上法庭
2012年4月,杨某与被告石某协议离婚,婚生女原告杨小某由杨某抚养,自2015年至2021年,石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但因杨小某现已上高中,生活教育支出增加,石某每月支付的800元抚养费已不够杨小某的生活开销,因与被告多次协商变更抚养费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南岗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南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石某因工作原因长期未与原告杨小某见面并疏于联系,未尽到足够的生活保障和家庭教育责任,主观上忽视了杨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杨小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监护人石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裁定,石某每两周至少探视杨小某一次,多关注杨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杨小某母亲的关爱,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同时,裁定石某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杨小某的在校学习表现,积极引导杨小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该家庭教育令的有效期为1年,在裁定失效前,杨小某本人或密切接触杨小某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
为人父母必须“依法带娃”
据南岗法院法官介绍,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依法带娃”时代全面开启。
其中,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既是教育孩子的起点和基点,也是孩子的“第一学校”。父母作为孩子的“首任老师”,仅仅履行抚养义务远远不够,更需要注重家庭建设,扛起教育和陪伴的责任,形成良好的养育观念,并掌握合适的教育方法,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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