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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18 16:15:58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506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依法带娃”已从“家事”转变为“国事”,“依法带娃”的理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案件回顾:
2022年2月17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针对双方监护人的监护失责,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这是自《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吉林地区法院系统首份家庭教育令。
日前,丰满法院在审理吴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件中,经审理查明,吴某与郭某共同育有一婚生女吴某甲现年14周岁,吴某甲正是处于接受义务教育、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但是在庭审中法官了解到吴某和郭某两人平时均对吴某甲疏于教育管理、懈怠于履行父母对于未成年人正常的引导和教育责任,致使吴某甲目前处于辍学状态。
家事法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审理认为,吴某甲父母未尽到足够的家庭教育责任,主观上忽视了吴某甲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客观上对吴某甲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同时,办案法官现场对吴某甲父母做出家庭教育指导,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说理教育等柔性引导,吴某和郭某均意识到了作为父母的失职,双双表示无论双方婚姻状况如何,都会将婚姻冲突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做好自己父母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是其中的有机组成和有益补充。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家庭教育,作为法院人,对于该新法后续的贯彻、落实和执行工作更加义不容辞,从而促进社会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更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以案说法:
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