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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管理师能挂证吗(详细解答)

发布时间:2022-02-17 17:24:13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1092

“双碳”提出的背景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随着各国二氧化碳排放,温室气体猛增,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在这一背景下,世界各国以全球协约的方式减排温室气体。《巴黎协定》提出,要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努力控制在1.5摄氏度,必须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即碳中和。

“双碳”背景下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研究及发展建议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进程。2007年,中国公布国内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政策文件《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随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划,提出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目标。2020年9月,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首次向世界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30·60”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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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市场的发展历史与运行现状

中国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始于2011年,至2016年中国已陆续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四川、福建等九省市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其中四川仅启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中国碳交易试点不仅在区域内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方面取得初步成效,而且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1. 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

1、法律依据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抵消机制、参与门槛、配额分配方法、注册登记系统和处罚规则等细则。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2019- 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国环规气候[2020] 3号),初步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电力行业,2225家发电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第一个履约周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起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环办便函[2021]117号) 于3月30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的《管理办法》,《条例修改稿》 在经国务院立法程序审议通过并作为行政法规正式发布后,将填补全国碳市场领域高层级立法的空白,成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营的纲领性规范。重点内容摘要如下:

概念解释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配额分配 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交易主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首先从发电行业开始交易、履约,条件成熟后纳入其他行业。

交易产品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主要是碳排放配额,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交易方式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

2、市场运行情况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试行)》 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规定暂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暂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并颁布碳排放登记管理、交易管理以及结算管理办法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执行细则。

CCER市场

1、法律依据

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交易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补充形式。

生态环境部最新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 (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均未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是否包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但同时《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皆认可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明确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CCER作为抵消配额的补充形式存在。

“双碳”背景下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研究及发展建议

 

2、市场运行情况

自愿减排项目于2015年1月正式启动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在2017年3月发布公告暂停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申请,目前尚有待生态环境部明确最终的自愿减排交易改革方案,重启CCER项目和减排量审批

截至2016年12月,已经备案的9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平台均开展了CCER交易,包括试点碳市场的7家交易平台以及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辐射全国东中西部地区。通过这9家交易平台,场内、场外CCER交易得以进行。2021年5月17日,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4号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鼓励各自贸试验区利用现有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碳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

截至CCER恢复备案前,经公示审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已经累计达2871个,备案项目1047个,实际减排量备案项目约400个,备案减排量约7200万吨CO2当量(tCO2e) 。从项目类型看,风电、光伏、农村户用沼气、水电等项目较多。根据中创碳投统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CCER累计成交2.68亿吨。其中上海CCER累计成交量持续领跑,超过1亿吨,占比41%; 广东排名第二,占比20%; 北京、深圳、四川、福建和天津的CCER累计成交量在1000万吨—3000万吨之间,占比分别在4%—10%之间。

“双碳”背景下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研究及发展建议

 

试点碳市场CCER累计成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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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要素和机制

  1. 交易主体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不向所有主体开放,只有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才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1、重点排放单位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满足以下条件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才可被列入国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由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参与交易: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仅针对发电行业发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发电行业)》和《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纳入企业名单》。因此目前能够参与全国碳市场的被纳入企业仅限于发电行业企业,剩余七大重点能耗行业(即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和民航)有望“十四五”期间被逐步纳入。2021年1月1日起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首先分到碳排放配额。

2、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对于其他机构和个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环办便函[2021]117号) 尚未给出明确符合交易规则的标准,机构和个人主要是以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形式参与市场交易,其他高能耗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后,CCER需求将大幅增长,未来会逐步完善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参与标准。

  1. 交易标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皆规定了目前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1、碳排放配额

指的是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配额的发放首先是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后期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且有偿分配比例将逐步扩大。

2、其他交易产品

CCER作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补充形式,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指出,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用于抵消的CCER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1. 交易履约规则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如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超过其所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则面临三种选择:

1、通过全国碳市场购买其他重点排放单位的盈余碳排放配额;

2、在抵消限额内使用CCER抵消其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3、承担未足额清缴的法律责任(如罚款、通报或核减下一年度配额等)。而若当年碳排放配额存在盈余,则可以通过全国碳市场出售或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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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存在的问题

1、数据准确性不高,对企业的碳核查工作效率不高

一方面,由于交易规模和发展阶段的限制,监管机构没有跟上市场的发展,不能高效率地进行监督管理,因此造成了不同行业的不公平现象屡屡发生;另一方面,由于从业人员的从业质量不同以及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核查口径的不一致造成了一定的职业道德风险。

2、未对控排企业的配额进行精准分配

自试点以来,由于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中国才刚刚起步,因此针对不同企业内部基础数据收集、不同行业间竞争力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问题,并未做出非常精准的判断和分析,导致不同行业之间的碳排放波动非常明显,不同企业之间配额的短缺和剩余比较突出,这导致了市场中碳产品存在短时失衡的问题。

3、市场相关建设不足,碳金融产品的创新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

如同项目投资,碳金融市场在发展的前期会遇到例如设施建设、专项研究等的持续资金输出,其对应的试点单位也缺乏相对应的补贴和奖励措施;金融产品的单一和政策限制带来过高的市场风险,险资入市等高风险投资现象的发生也同时阻碍了产品和业务创新过程。

4、缺少独立的碳排放量核证机构以及监督管理机构

在交易过程中,对于控排企业的纳入标准、交易范围、企业排放量的精确核证是首要条件。在国内信用体系缺失的背景下,建立第三方核证的鉴定机构,才能确保碳排放交易的公平、合理。同时,现阶段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对环境监测标准以及监测设施的技术开发上,也存在很多不足,并且缺乏有效的政府监督,导致交易过程中违约行为频繁出现。

“双碳”背景下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研究及发展建议

 

  1. 建议

加强碳市场监管,借鉴欧盟碳市场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MRV体系,同时通过更严格的总量控制、更大力度的惩罚措施等制度安排,提升全国市场功能。

加快启动碳期货、碳期权、 碳远期等碳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开展抵质押、回购、托管、拆借、信托、资产证券化、担保、再融资等融资类碳金融产品服务,满足履约企业以及投资者实现跨期贴现、套期保值、合理套利与风险管理的需求,提升全国碳市场流动性。

加强碳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培育。鼓励发展“碳投行”、“碳审计机构”, 以及融资、投资、服务等各类碳中介机构,包括支持大型金融机构设立碳金融职能部门或专营机构,开展各类碳金融服务,同时通过制定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碳中介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业务。

加快建立全国碳市场行业协会,加强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出台碳市场自律规则和业务指引, 促进全国碳市场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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