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优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打 造 中 国 全 优 教 育 第 一 品 牌
在职研究生学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在职研究生学费 > 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报名考试要求)

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报名考试要求)

发布时间:2022-02-22 15:59:00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4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面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切实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监护教育职责,提醒未成年人监护人怎样做家长是一门“必修课”,“熊家长”不会被放任。

烟台栖霞检察:让监护归位!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烟台栖霞检察:让监护归位!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烟台栖霞检察:让监护归位!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情回顾

烟台栖霞检察:让监护归位!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张某某有一子一女均失学在家,案件承办检察官积极与第二检察部对接,并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秉持对未成年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第二检察部接到案件线索后迅速到张某某家中走访调查、核实情况。经查,张某某作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未能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放任未成年人失学、疏于关心照料未成年人等监护不力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对子女进行适当的家庭教育,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烟台栖霞检察:让监护归位!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烟台栖霞检察:让监护归位!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烟台栖霞检察:让监护归位!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检察履职

烟台栖霞检察:让监护归位!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发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管理和教育职责,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监护不力问题给予口头训诫,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张某某送达《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履行好家庭监护教育职责,落实好家庭教育责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与呵护。

烟台栖霞检察:让监护归位!发出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下一步,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关注“不合格”家长落实家庭监护教育责任情况,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令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同时,将邀请专业人员结合具体案件和不同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家长“依法带娃”,尽全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家庭防护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qykedu@163.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姓 名:
邮箱
留 言:

https://tb.53kf.com/code/client/7882d5ab6ca01c8c966619b40bfec61a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