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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心得(家校共育教师培训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2-04-07 10:54:10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539
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原、被告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系衡阳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据悉,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唐某作为小孩的父亲,平时对子女陪伴较少,关心关爱不到位。后因与王某感情不和离开家庭,将三个子女长期交由王某一人带养。期间,因唐某平时怠于与王某及子女联系,双方沟通甚少,导致在小孩突发疾病需要费用与照顾时,王某难以联系上唐某。王某作为小孩的母亲,在子女排斥与父亲唐某沟通导致亲子关系产生隔阂时,未对子女加以积极引导,反将“夫妻矛盾”上升为“亲子矛盾”,致使三个子女与父亲的隔阂加深。
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因原、被告存在对其未成年子女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失职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衡南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原、被告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双方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