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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家庭教育指导师需要什么学历,花了四千报了家庭教育指导师

发布时间:2022-04-15 14:15:51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家庭教育进行了规定与责任划分,将“家事”上升为“国事”,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该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能。

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发现原、被告存在对其未成年子女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失职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向原、被告发出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双方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家庭教育令》到底是一份怎样的文书?什么情况下可以发出?有怎样的法律效力?让我们跟随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来进行全面了解。

案情简介: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唐某作为小孩的父亲,因与王某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离开家庭,将三个子女长期交由王某一人带养,平时对子女陪伴较少,关心关爱不到位。同时,唐某怠于与王某及子女联系,虽给付一定抚养费,但均系通过其他亲友转交给王某,双方沟通甚少,导致在小孩突发疾病需要费用与照顾时王某难以联系上唐某。王某作为小孩的母亲,在子女排斥与父亲唐某沟通导致亲子关系产生隔阂时未对子女加以积极引导,反将“夫妻矛盾”上升为“亲子矛盾”,致使三个子女与父亲的隔阂加深。

承办法院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认为,唐某与王某作为孩子的父母,婚后不注重家庭建设,将“夫妻矛盾”升级至“亲子矛盾”,双方的分居与怠于沟通、联系,导致家庭之爱长期缺失,使三个子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到较大的伤害。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唐某、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王某带养三个子女期间定期给付小孩抚养费至王某或三个子女处,并责令唐某每周抽出一定时间陪伴三个子女,定期向王某及学校老师及时了解三个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责令王某在带养子女期间关心三个子女的心理状态和感情需求,给予三个子女积极的引导及心理疏导,及时化解亲子矛盾。

唐某收到《家庭教育令》后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子女上的失职行为,对自身未尽到父亲的职责而深感悔疚,今后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子女的陪伴与沟通,努力为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提供更便利条件。考虑王某带养三个小孩不便到庭领取文书,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对其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了《家庭教育令》,王某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子女的心理疏导,努力化解“亲子矛盾”,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

该令的出台,是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一步,衡南法院将继续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为契机,立足审判职能,注重双向保护,依托少年法庭+家事合议庭专业化团队建设,推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深度融合,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提供更为强大的司法助力。

法官普法: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我国相继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入全面“依法带娃”时代,对未成年人父母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未成年人父母要持续增强“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当“甩手家长”、对孩子实施家暴、纵容孩子沉迷网络、给孩子订“娃娃亲”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都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存在上述失职行为的可向其制发《家庭教育令》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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