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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15:04:53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740
“原、被告双方,虽然你们正在诉讼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家事团队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将家庭教育指导贯穿审判全过程,给离婚双方上了一堂家庭教育课。
据悉,林女士与张先生育有一子小琦,9岁。由于丈夫长期在外工作,很少参与孩子的成长,双方矛盾越来越多,林女士决定离婚。张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两人对于子女的抚养权、财产等问题均存在较大分歧。
在承办法官房春娥的指导下,法官助理和调解员通过微解纷电子平台,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抚养权、探望权问题,开展在线家庭教育指导:“即使你们离婚后,你们仍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亲自养育子女,加强亲自陪伴,及时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寓教育于日常生活之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除了应当按时支付相应抚养费用外,也应当通过探视等方式加强对子女的陪伴,并积极参与到子女的教育活动中去,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家庭教育责任。”
案件进入正式审理后,房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财产分割问题,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对于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就离婚、抚养权等争议事项也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林女士直接抚养,被告自2022年5月起每月前支付当月抚养费,直至小琦年满18周岁止。
考虑到双方离婚后仍容易就孩子的抚养和探望产生矛盾,房法官再次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经过释法说理,以及法官从同为家长角度感同身受的教育指导,原告林女士表示今后将尽量和孩子父亲处理好关系,加强沟通,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积极的成长环境。张先生也表示,虽然经常在外工作,但自己会充分利用时间陪伴孩子,同时积极工作,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条件,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
房春娥表示,《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对家庭教育专门立法,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今后,秦淮法院将进一步细化并落实相关规定,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将家庭教育指导贯穿于诉前调解、开庭审理、执行的始终,实现家庭教育指导在审判全过程的全覆盖,引导监护人营造和谐融洽的良好家庭环境,用好司法力量,用心呵护每一个“少年的你”。(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