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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14:29:48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389
5月9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失职”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这是依据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我市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被告人小波(化名)系未成年人,多次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小波生活在一个重组家庭,母亲长期因病在家,继父忙于生计,对小波的关心也不够。小波初中辍学后便无所事事,长期在外游荡,又因交友不慎,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高坪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小波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到高坪区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依法带娃”。
5月9日,承办法官对该案件的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指出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的基础和起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父母要切实树立起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加强陪伴,用爱关怀,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积极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其健康成长。
听了法官的话,小波的母亲流下了眼泪,对法院的教育指导诚恳接受,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监护方面的失职,在今后一定承担起家长的责任,转变教育方式,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发展,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帮助孩子认真改造,回归正途,努力做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还指出,高坪区人民法院将定期对当事人履行本令的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如发现违反法定义务继续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今年以来,高坪区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施方案》《关于完善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等文件5份,成立了“萤火之光”关爱妇女儿童青年志愿者团队,开通了保护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绿色通道,设立了“亲职教育疏导室”,组建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的少年审判庭,帮助3名涉案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争取赔偿37万元,开展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8次,1万余名学生接受法治教育。
下一步,高坪区人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联合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共青团区委、区妇联等多方力量,将《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潜移默化地融入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实践中,创新特殊“家长课堂”,全力推进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切实担负起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大格局中的重大使命和特殊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