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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1 16:21:36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936
“王某,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责令你到富平法院家事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富平法院家事法庭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近日,富平法院家事法庭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经了解,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女胡小某由被告抚养。但王某却将胡小某从被告家中带离,长时间不让孩子去学校接受教育,胡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看望孩子,将孩子接回家中并接受义务教育,王某均拒绝。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新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拒绝、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王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家庭教育责任,未保障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并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严重侵害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影响孩子全面健康成长。家事法官依法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保障胡小某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胡某实施家庭教育,与胡某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富平法院在家庭教育宣传上将持续发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