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优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打 造 中 国 全 优 教 育 第 一 品 牌
在职研究生学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在职研究生学费 > 家庭教育指导师备案(报名官网的考试时间)

家庭教育指导师备案(报名官网的考试时间)

发布时间:2022-01-13 17:01:28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7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近日,玄武法院加强审判和执行部门联合,在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探望权的执行案件中,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简介

依法带娃!玄武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王某与张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玄武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女王某某由王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张某每月探望王某某两次,每次一天。调解书生效后,因王某并未按照协议履行,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关于王某某的探望问题产生了争议。执行法官多次与王某联系,王某称,因为张某家有宠物,王某某回来后身体出现丘疹情况,目前王某某随其在外地休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体健康。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局及时与审判庭联系进行了解。经了解,王某仅仅因为张某一次探望王某某后,王某某回家出现丘疹就擅自将王某某带至外地,影响张某对王某某的探望,导致王某某作为一个未满两周岁的幼儿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见到母亲,不能享受到母爱,客观上使得王某某无法受到母亲的探望、教育及照顾。两部门共同商议后,认为这种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2022年1月10日,玄武法院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王某限期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要求王某从王某某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和情感需求出发,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王某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对张某探望王某某的协助义务,保障张某每月探望王某某两次,便于张某作为母亲及时了解王某某的成长情况和心理状况,对王某某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保障王某某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以“立法”促进家庭教育,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方式进行指引,对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家长进行纠偏,让每一个孩子都得到恰当的引导、适合的教育,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依法带娃!玄武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本案中,父母虽然离异,但父母对子女家庭教育的“共同性”并不因此而变化。《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是需要父母双方共同配合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均规定,父母离异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探望”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关爱孩子的一种方式,其内容应包括对子女在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向探视权被执行人发出教育令是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的一种既充满人性化又体现法律威慑力的手段,避免因探视纠纷导致对子女的第二次伤害,是在家事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qykedu@163.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姓 名:
邮箱
留 言:

https://tb.53kf.com/code/client/7882d5ab6ca01c8c966619b40bfec61a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