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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指导师证有啥用(家庭指导师证是国家承认的吗)
发布时间:2022-05-12 15:46:40 在职研究生学费 浏览次数:889
有观点认为,父母是最应当持证上岗的职业。那么谁来教父母走向“合格”?
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有力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实施,海陵法院推进系列举措,提升家长依法教子、科学育儿能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浓厚氛围。
近日,海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案件时,向未成年子女父母发放亲子关系调查问卷以进一步了解、评估涉案父母与其子女的亲职关系现状。同时,承办法官向涉案父母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帮助涉案父母加深对子女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涉案父母认真阅读《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签署《家庭教育主动履责承诺书》,主动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案件回放:
陈某与丁某结婚多年,因彼此性格不合,生活中争吵不断、矛盾频发,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这已是陈某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丁某在本次诉讼中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婚生子小凯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
承办法官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法定义务,应当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子不教,父母责,不能因父母的感情问题影响孩子幼小的心灵。父母双方均应对孩子加以正确的引导和陪伴,帮助孩子理性面对父母分开的事实,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为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助力孩子健康成长,5月7日,该案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向陈某和丁某发放了《海陵法院亲子关系调查问卷》,问卷包含了父母的工作情况、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特殊情景下父母的教育方式、孩子的思想状况等问题,以便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涉案父母与其婚生子的相处情况、亲子关系状况等。随后,承办法官向陈某和丁某发放并宣读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帮助家长明晰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深刻认识父母不管是分居还是离异,都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当事人均表示不论将来婚姻状况如何,都会认真履行监护、管教责任,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有利条件,并在《主动履责承诺书》上签字。
工作展望:
海陵法院少年家事庭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的优良传统,在家事审判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推进家事审判与未成年人审判的融合发展,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寻找“最佳方案”。今年,海陵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大力推进“‘XIN’海港湾亲职教育驿站”建设,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亲职教育‘五步法’”(问卷-评估-教育-建档-回访),通过要求涉案父母填写亲子关系调查问卷了解其家庭情况、子女成长环境,根据当事人情况及问卷分析亲子关系状况并进行分类。
针对不同类型的父母制定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套餐,在案件调解、庭审等不同阶段引进心理老师、亲职教育老师进行全方位的家庭教育指导。对于高风险的失职父母专门建档,并进行常态化跟踪回访。“亲职教育‘五步法’”的实施,能够促使父母双方慎重考虑婚姻关系、子女成长问题,切实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角度出发磋商调解方案。下一步,海陵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灵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切实推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让爱和教育不再缺位,用法治阳光守护每一个“少年的你”。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