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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指导师培训(机构教材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22-01-12 16:53:12 同等学力申硕条件 浏览次数:3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

这部法律的出台也催生了一个网络热词

——依法带娃

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不仅需尽家庭教育之责

还需正确地尽责

依法带娃

依循正确的教育规律带娃

01“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发挥大作用柳北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指导令已发出→

 

1月10日,柳州市柳北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正式揭牌启用,并向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件的当事人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14岁的小明曾因涉嫌抢劫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柳北区法院多次依职权调查取证,了解小明生活学习、作案成因等具体情况。鉴于小明系初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经讨论,法院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在向小明的家长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时,法官向其释明家庭教育、“依法带娃”的重要意义,号召家长以身示范、以身作则,严格履行教育监管职责,与孩子建立起一个“尊重、包容、互勉”的沟通渠道,引导孩子走上正途。

揭牌仪式后,柳北区人民法院走进柳州市雅儒路小学,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与家长代表召开座谈交流会,听取家长代表关于孩子教育方面的困惑和意见,并就《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如何“依法带娃”进行沟通交流。家长们表示,希望在“依法带娃”新时代,司法机关能多为家庭教育提供法律指导和支持。

作者:柳北区人民法院 梁峰

02金城江区法院

1月5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开展法庭教育,并在庭审结束后向双方当事人发放了家庭教育庭审寄语。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黄某婚后育有两个儿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生活压力增大,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21年12月,妻子张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指导令已发出→

 

庭审中,原告张某认为两个儿子中至少有一个的抚养权应该归自己,被告黄某则认为孩子一直由奶奶帮助抚养,两个孩子都必须跟其生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剑拔弩张,无法达成一致。

家事法庭法官考虑到该家庭育有两子,离婚有可能面临兄弟俩被迫分离的情况,对原、被告进行了法庭教育:作为父母,原、被告双方有义务培养、教育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并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希望双方珍惜两个孩子承欢膝下的幸福生活,谨慎选择离婚,别让孩子在父母的争吵中一次次受到伤害。

庭审结束后,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发放了庭审教育寄语,该案将择日宣判。

03防城区法院

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令》。

严某与陈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过防城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严某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女儿小茜(化名)由母亲陈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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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云视频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父亲严某目前在戒毒强制所戒毒,母亲陈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将女儿小茜托付给朋友照顾,仅在物质条件上满足孩子,对孩子的心理、学习、生活近况关心与了解甚少。据小茜的老师所述,曾目睹仅上四年级的小茜在午托时间与不良人员一起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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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向陈某送达《家庭教育令》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在庭上对严某与陈某的失职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嘱咐父亲严某改造完成后要参与进家庭教育中,多关心小茜的成长。同时,为督促陈某履行其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法官向母亲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陈某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加强亲子陪伴,多关注小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了解小茜的学习状况,定期向照护小茜的受委托人了解其生活状况,切实履行好监护人责任。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指导令已发出→

 

法官对小茜进行教育引导

此份《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失效前,义务履行人陈某、密切接触小茜的人员及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法本令,法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黄淑玲 罗岭 谭媛嵘

04富川法院

富川法院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指导令已发出→

 

1月7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中心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当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原、被告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庭上原告徐某与被告莫某因小孩的照顾和教育问题产生激烈争论。为减少父母婚姻问题给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成长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引导原、被告正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审判员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向原、被告宣读、发放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当庭对双方进行劝诫,希望慎重考虑自己的婚姻、重视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教育。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指导令已发出→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指导令已发出→

 

审判员向原、被告发放《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父母一些无意识的言行可能在潜移默化中给孩子造成影响。无论是否判决离婚,我们都应当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相互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将孩子的权益放在第一位。”

原、被告均表示深受触动,表示会更多关注女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孩子更多陪伴和互动,担负起做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作者:蒋艳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对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这个“家事”上升为“国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并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规范。

为发挥新法在推进家事审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向家长精准传播“依法带娃”的法治观念,广西法院结合案件审理实际,将向当事人当庭宣读或发放《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的重要举措,为修复夫妻关系创造条件,同时将其作为今后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实施,以“小家和谐”共筑“大家平安”,营造辖区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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