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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心理咨询师报名(报考条件和时间2022)

发布时间:2022-04-01 17:11:43 同等学力申硕条件 浏览次数:403

今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点名肯定福建法院推行的“碳汇”认购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这是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中创新性地融入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人主动从当地绿色扶贫“一元碳汇”项目中认购4万元的“碳汇”,用于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的有力举措,也是顺昌县法院首次探索以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案件。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50个被告人认购了辖区脱贫村集体52.1万元的碳汇量,这些资金将直接用于绿色扶贫及生态产业的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实际上,顺昌县法院交出的“双碳”答卷不止于此。2021年9月,该院还转变思路,通过执行被执行企业剩余的“碳排放配额”这一新类型财产权利,成功办理了首起“碳执行”案件。

碳排放配额纳入执行范围

碳排放权,是国家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进行交易,比如某用能企业每年的碳排放配额为1万吨,如果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每年碳排放减少为8000吨,多余的2000吨就可以进行出售。而有些用能企业因为扩大生产需要,原定的碳排放配额不够用,则可以进行购买。这就是“碳交易”的原理。

既然碳排放配额可以交易,那么,碳排放配额是否能够被法院强制执行?顺昌县法院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就面临这样的问题。

2021年,顺昌某知名化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后未能还款,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该公司应偿还银行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若未还款,则银行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银行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顺昌法院查封了该公司的抵押财产,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经调查,顺昌县法院了解到,该公司因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陷入讼累,还有多家法院在执。作为当地知名化工企业,该公司仍在正常生产经营,且经营状况一直较好,如果简单地将该企业抵押财产拍卖成交,势必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员工也可能会因为后续的停产、欠薪产生恐慌,引起群体性纠纷。

如何降低执行强制措施对该公司的影响,成为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难题。

最终将目光转向碳排放配额这个“新鲜事物”,是源于本案执行法官林超对时事政策的关注。他在新闻报道中发现,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顺昌县法院认为,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交易产品,属于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性权利,与知识产权等企业无形资产相似,应被纳入法院可供执行的财产范畴,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随后的走访过程中,顺昌县法院发现该企业属于八大重点减排企业行列,因前几年技术改进及节能减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这起陷入僵局的执行案件有了突破口。

探索碳排放配额处置变现方式

确认了碳排放配额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应该如何操作?如何使碳排放配额变现?林超坦言,此次“碳执行”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在如何将碳排放权变现方面没有经验可以借鉴。

记者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执行裁定书发现,此前也有法院查封了企业的碳排放权,但由于属于轮候查封或者被冻结等原因,未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摆在顺昌县法院面前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将这些碳排放配额处置变现。最终,执行法官在咨询了顺昌县“森林生态银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福建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等部门后,探索出将碳排放配额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交易变现的方式。

不过,由于对于碳排放配额执行的不了解,企业方面起初顾虑重重。一方面,企业担心对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执行,会影响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另一方面,企业还担心处置碳排放配额会影响企业扩大生产,会给社会留下企业不重视生态环保的不良印象。

对于企业的顾虑,顺昌县法院也非常重视,希望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探索出执行方案。执行法官前后花费1个多月的时间查找相关政策规定,学习《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咨询了解相关问题,希望能解决企业的顾虑。

通过调查了解,法院认为,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在没有使用完的情况下,可以逐年累积,结合企业的生产情况,执行部分碳排放配额不会影响企业年度清缴,而且在当前年度处置了部分碳排放配额后,今后如果扩大生产的话,仍然可以从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配额用于今后年度的清缴。

至于企业担心的会让社会产生企业不重视生态环境的印象,顺昌县法院经过考虑,认为企业有富足的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正说明企业的技术改进、节能减排工作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更能体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这成为解决企业顾虑的突破口。在顺昌县法院的不断释法说理下,企业从最初的担心处分碳排放配额会对自身经营造成影响,逐步过渡到愿意接受尝试,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2021年9月14日,顺昌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万单位,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成交款项转入法院账户。同年10月20日,顺昌县法院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2022年1月12日,顺昌县法院将“碳执行”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用于抵扣执行费。目前,该公司已有5054单位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成交款97163.7元。

“此案也可以体现出碳排放配额的经济效益,引导广大生产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节能减排。企业的技术改进、节能减排不单单只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节省下来的碳排放配额也是实实在在的‘绿色黄金’,在企业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挂网拍卖换取资金维系生产。”林超说。

为新类型财产性权利执行提供经验思路

虽然此次“碳执行”成交款数额不大,与6000万元的执行金额仍有较大的差距,但顺昌县法院认为,此次“碳执行”的成功,是为相关新类型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展开初步探索。

202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碳排放权等涉碳权利的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依法妥当处理涉及确权、交易、担保以及执行的相关民事纠纷。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顺昌县法院此次“碳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之前就准确认识到碳排放权等新类型财产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商品属性,具有可交易性,能够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

《意见》出台后,顺昌县法院也于近期出台《关于生产企业碳排放配额执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八大重点减排生产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均具有可交易性,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就“碳执行”具体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据了解,此次“碳执行”的成功也为今后执行企业的“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型财产性权利提供了经验和实践思路。“要充分认识到这些新类型财产性权利的商品属性、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市场查询的方式调查被执行企业相关权利的使用情况,并通过评估或询价的方式进行处置。”林超说。

作为此案的执行法官,林超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也有自己的体会和思考。“法律法规、形势政策一直处于变化的过程中,执行法官是确保生效判决变为‘真金白银’的最后一把‘利剑’,不但要能够做到精通业务、善于执行,还要做到敢于创新、主动创新,时刻跟随形势政策、党的大政方针方向,在工作上做好守正的同时,积极开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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